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道路和国家政治安全。集团公司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内容
---此处隐藏3774字,下载后查看---
2.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