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级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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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人事部和各党支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七条不定期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司党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