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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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其他与省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签约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