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峁镇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更新时间:2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旗县级

 

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旗县级

 

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

旗县级

 

10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

 

1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

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旗县级

1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旗县级

13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旗县级

 

14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

 

1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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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36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

 

3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38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

 

39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40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旗县级

 

41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

 

42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

 

43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旗县级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44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旗县级

 

45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旗县级

 

46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旗县级

47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于旱、半于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旗县级

48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