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务虚会发言: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xx高质量发展

更新时间:202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以“两个确立”统一思想行动,以实际行动坚定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全面对标县委、县政府战略决策部署,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重要工作及情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尽锐出战,在保障大局上更加自觉担当。

二是坚持法治自觉。检察履职要将党的初心使命、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落脚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为人民司法理念,以能动司法、积极履职、高质量法治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丰富更高水平的需求。

三是坚持检察自觉。深刻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管厚爱,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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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聚焦生态文明发展,发挥检察机关“指导监督”作用

x年x月x日,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再次指出,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今年x月,中央强调: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关键是要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彻底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是新课题,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新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同时,需要再把维护生态环境的目标任务具体化、创新工作方法、创建协作机制,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维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一是仔细分解目标任务做到有的放矢。要明确目标范围。检察机关应与区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会商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及责任,避免盲目监督;开展联合执法检察监督,重点在污染水环境、非法侵占河湖、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诉讼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二是是创新方式方法做到事半功倍。要改变监督模式。把强化专业化法律监督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要推进“两法衔接”。与法院、政府法制办、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司法、执法部门沟通、联络,实现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严格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怠于履职致使我县的绿水青山遭受损害的行为,以检察建议为主要手段,以督促修复为最终目标,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深化“河长(湖长林长)制+检察长制”协作机制。首先是加强统筹规划。检察机关、区河长办及各乡镇、街道办要在立足于《关于健全“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河长(湖长、林长)办和检察机关同步建立信息共享、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工作联络员、调查取证协作、生态修复、专项整治及联合办案七项工作机制落实,重点在污染水环境、非法侵占河湖、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诉讼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及专项整治、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积极部署。其次定期协调联动。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目标,推动检察机关与河长(湖长、林长)办及河长(湖长、林长)制成员单位定期联动,依法充分履行好管山护水职能,助力破解河湖山林生态治理难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努力实现xx“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再次促进依法行政。利用检察建议、圆桌会议、诉前磋商等机制督促河长办及河长制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将坚持有限介入和最后救济的原则,依法推动河长办及河长制成员单位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河涉湖诉讼监督、公益诉讼,运用检察手段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救济。最后强化舆论引导。立足职能开展以案说法、涉生态案件公开听审、现场办案庭审等活动,宣传生态资源保护知识和法律规范,宣传河道、湖泊、山林管理保护条例,努力打造服务保障生态xx建设的“检察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