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乡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最基本社会规范。现代村规民约是沿袭传统规约,迎合农村市场化改革趋势,回应村民政治期待、利益获取和社会秩序维护等诉求,逐步发展完善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规则,是村民之间的契约,是民间法。作为一种契约式规范,由于其源于乡土社会,更贴近群众生活实际,在讨论制定过程中又体现了协商民主理念,能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可,可较大程度地通过村民的共信、共行得以实施,缓解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基层政府与农村居民的冲突和矛盾,在基层法治化治理进程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功能和价值。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
乡约是中国古代介于国法与家规之间的生活规则[1]。古代中国的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是乡里组织,有组织即有规则,最初的乡规民约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地方习俗。成文乡约的产生最早可以上溯到公元1076年,即北宋神宗熙宁九年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制的《吕氏乡约》。其对民众的约束以“入约”为前提,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带有明显的契约性和乡村自治性。由于乡约产生于乡土社会,通俗易懂,又伴随有族权的维护,其实施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
明清时期,乡规民约受到统治阶层的高度关注。明成祖朱棣时期一度以国法的形式颁布乡规条例,赋予乡规民约以法律地位。清代高度集权的政治下,乡约完全沦为国家控制农村基层的工具,失去了原有的乡民自治内涵。秦晖的研究显示“自隋朝中叶以来,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2]。表面上看,国家权力的终端是州县,事实上,农业时代的国家没有也不可能放弃对农村的统治,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没有农村社会源源不断地向上层社会输送资源,政权将失去立足之基。这一时期,地方官员对农村的控制一般是借助乡绅阶层实行间接控制,只有农民起义或造反的时候,乡绅阶层无力控制局面,国家权力才会强势介入。在长期的乡绅治理过程中,地主贵族们借助乡规民约使农村社会得以安定,农业生产得以发展。历史上的乡规民约表面上源于乡土,在实际制定过程中却并无底层农民的实质参与,都是在地方精英(地主士绅)的主持下,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以维护封建宗法禮教的伦理纲常为目的所制定。尽管如此,乡规民约的内容仍然以淳朴民风、发展生产、维护治安、稳固秩序为主体,是古代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范。
民国时期,特别是上世纪20-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乡规民约退出集权治理范畴,回归乡土自治本位,出现了短暂的复兴。这一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以人们普遍认同的农村“破产”为基础,以知识界投身到救济农村的各种尝试中为表征,尽管各种团体参与乡村建设的形式不同,但目的却完全一致。在江宁自治和镇平自治的尝试中,一个通过政府的力量推动乡村自治,一个通过发动农民群众推动乡村自治,都体现了乡规民约治理功能的回归。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快速延伸至农村最基层,取代传统乡绅势力行使农村社会管理职能。1958年兴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国家法律和政策直接传递到生产队,彻底打破了“皇权不下县”的惯例。在农村管理方面,人民公社对社员实行军事化管理,包揽一切、无所不能,乡规民约不再有存在的价值。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及其后开展的“倒儒反孔”运动,更从思想和政治高度把村规民约视为反动的、腐朽的、落后的封建社会产物[3]。这一阶段的村规民约不仅没有得到发展,反而都被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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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晓慧,翟印理.村规民约略论[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12).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宜州市合寨村
[5]杨建华,赵佳维.村规民约:农村社会整合的一种重要机制[J].宁夏社会科学,2005,(9).
[6]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