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辖区内所有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村级产业发展合作社分支机构、村民事务代表机构、乡村振兴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等由村级组织设立或授权成立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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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级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制度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这份制度从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出发,保障其规范运行。若你对机构设立条件、人员考核方式等内容有不同想法,或想补充特殊场景规定,欢迎随时告诉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