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部门申报,经理办公室和工会核实,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待岗:
(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已经处罚、警告仍不改正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经常出现差错,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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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办法》第条款之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你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开始待岗,时间为月,请于年月日到报到。
特此通知
经理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