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限制养犬联防联管工作长效机制

更新时间:2025-05 来源:网友投稿

2.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3.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1.成立联防联管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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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内养犬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xx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机制由xx县限制养犬联防联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