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3.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1.成立联防联管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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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内养犬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xx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机制由xx县限制养犬联防联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