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级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村级治理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村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党务、村务、财务、民生、项目等各类信息的公开管理,涵盖信息生成、审核、发布、更新及反馈全流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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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村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修订与生效
1.本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订需经相同程序。
2.每年结合村民意见评估制度实施效果,动态优化公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