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根据《中国GCD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动态分析报告是指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整理、分析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形成书面报告,为党组织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依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思想动态分析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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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严格信息管理。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涉及个人具体情况的信息,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建立工作台账。对收集的思想动态信息、形成的分析报告、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加强督促检查。将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