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管理岗位上的所有干部。
第三条在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或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过程中,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过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办法予以问责。
第四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负责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问责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对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此处隐藏7178字,下载后查看---
第三十八条被问责的干部拒绝执行有关问责决定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与党纪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党纪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