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办、国办、中纪委等部委先后出台了30多项廉政新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省市县也相继出台了办法、规定。各地都高度重视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并通报曝光。为更好地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笔者全面梳理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型,每个类型均从表现形式、有关规定、释义及案例进行解读,让监督执纪者明白,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逾矩。
1、出入私人会所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等规定。
党纪条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组织党员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并纳入对照检查内容。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或者个体商人、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级餐饮场所。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能在私人会所安排吃请或者参加他人安排的吃请,这类在私人会所的饭局,不论是否用公款支付、不论是否奢侈高档,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
案例: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特别是中央整治“会所中的歪风”通知下发以后,仍然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被组织调查的前几天,他还到私人会所里面大吃大喝。在中央纪委公布的查处典型案件中,至少有8名的中管干部出入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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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规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党员的形象代表着党的形象,党员的生活并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要在党规党纪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补素,不能依个人好恶而无节制、无底线的生活,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党纪条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释义:“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要求必须履行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而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GCD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GCD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自费邀请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为,只要合理有度,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对党的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但若是铺张浪费、行事无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曾经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的“表哥”、“房叔”、因不雅视频被查的雷政富以及抽天价烟的周久耕等官员,抛开他们接受调查背后存在的诸多违纪贪腐事实,仅就其贪图奢靡、享乐引发热议,对党造成不良影响而论,就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曾指出,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GCD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