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近三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5-05 来源:网友投稿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近年来,党中央、中纪委等多次强调要狠抓职务犯罪案件,要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各大报刊、网络也一直对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报道,使反腐败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高涨。

现对我院2008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从三个方面做以简要汇报: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2件47人,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1.75%,人数占刑事案件总人数的1.38%;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件28人,案件占职务犯罪总量的59.52%,占刑事案件总量的1.04%,人数占职务犯罪总人数的59.57%,占非监禁刑总人数的1.76%,占全部刑事犯罪总人数的0.82%。其中,受贿17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件,缓刑6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2.9%;贪污11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件,缓刑4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4.5%;滥用职权9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6件,缓刑1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67%;挪用公款4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件,缓刑1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0%;玩忽职守1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0%。

我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单一,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这五种罪名中。其中,受贿17件,贪污11件,滥用职权9件,挪用公款4件,玩忽职守1件。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占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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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对非监禁刑有期是缓、管、免、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进一步细化,建立一个相对统一、明确、具体的非监禁刑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1)犯罪情节,如过失犯罪的;具有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或原因的;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等;(2)悔罪表现,如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的;有立功表现的;主动退赃的;主动采取措施挽救损害的;对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进行赔偿的;向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的等;(3)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即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一贯表现、生活经历、生活环境、对其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评估。

2、将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都作为量刑规范化的案由之一,将量刑的幅度,量刑的情节都加以明文规定,减少法官对职务犯罪量刑的自由裁量权。

3、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出什么情况下不得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例如:明确规定在职务犯罪中存在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情形的,不得适用非监禁刑。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但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

5、增加监管力度。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法院应该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力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所谓社区服务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分子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刑罚方法。在现行刑法典中增设社区服务刑,同时促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现行刑法中管制刑以及缓刑制度改革的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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